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97至100年中程計畫
(99年1月22日修正核定本)
一、計畫緣起
(一)依據
為因應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帶來長期照顧需求的增加,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93年4月27日第7次委員會議決議於該委員會下另組成「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由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內政部擔任主要幕僚,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等有關機關,結合專家學者按專業領域分工,統整近年主要規劃研究報告資料,基於「普及與適足的照顧」、「多元及連續的服務」、「合理及公平的負擔」3大原則審慎規劃。
上開規劃小組於96年3月完成總結規劃報告,遵循行政程序提報96年3月14日行政院第3031次院會報告討論通過,並奉行政院96年4月3日院臺內字第0960009511號函核定為「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頒行各有關機關據以執行,本計畫作為該旗艦計畫之中程個案計畫。
(二)未來環境預測
民國82年,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跨越7%的人口高齡化國家(aging nation)門檻,95年老人人口比率提高到10%;人口老化現象將因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生的嬰兒潮世代進入老年而更明顯,屆時老人人口將從103年的284萬人(12.1%)增加到110年的405萬人(17.0%),114年我國人口中將有五分之一是老人,老人人口比率直逼英國、法國及美國等已發展國家。人口老化是當今世界各先進國家共同面臨的社會變遷經驗,惟西方國家從上個世紀初、中葉以來就經歷了如何面對人口老化的課題;這些國家約有近百年來作準備,但承上所述,我國人口老化速度超快,老人人口所占的比率,從82年的7%預估到106年將爬升到14.0%的期間只有24年。未來20年人口老化速度將加快,根據97年9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布人口中推計顯示,至114年老人人口比率將達到20.1%,即每5個人中就有1位老年人。預估107年以後,65歲以上老年人口數將高於「0-14」歲人口總數。
隨著老人人口的快速成長,慢性病與功能障礙的盛行率呈現急遽上升趨勢;而這些功能障礙者或缺乏自我照顧能力者,除健康與醫療服務外,也需要廣泛的長期照顧服務。為滿足日漸增多的老人人口對於健康醫療與長期照顧需求,已發展國家無不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依據民國89年12月底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顯示,估計台閩地區約有33萬8千餘人需要長期照顧,其中屬於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53.9%,有18萬2,351人,占全體老年人口9.7%。
民國89年以後我國未再進行戶口普查,依據96年4月行政院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推估,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人口數,96年為245,511人,99年為270,324人,104年為327,185人,109年為398,130人,其中97年至100年各年度人數詳如表一。
(三)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程,積極整備相關資源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98年6月15日院臺內字第0980087347號函送98年6月6日院長聽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衛生署簡報規劃籌備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會議紀錄,院長裁示事項二略以,在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的籌備及推動上,原則維持於本(98)年底前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之目標…;裁示事項三略以,本院衛生署已規劃於本年7月起成立長期照護保險籌備小組,請內政部指派人員參與該小組運作,共同配合經建會之規劃成果,儘速研擬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為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程,積極整備長期照護資源,爰檢討修正本計畫執行策略及方法,以加強推動各項服務措施,並整合各項推動策略。
長照保險開辦之前,在長照十年計畫現有基礎之上,協助克服 執行障礙;強化照管中心功能,補強照管人力。在長照保險開辦後, 長照十年計畫將由補助型計畫轉為服務網計畫,即未來將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後推動多期醫療網計畫一樣,亦推動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作為長照服務及人力資源發展之主要計畫。有關長照服務網計畫整體策略及目標說明如下:(一)規劃最適服務分區,以排定區域資源之發展順序。(二)妥善配置居家/社區與機構資源,以均衡分區資源。(三)發展多元服務,滿足資源匱乏分區之民眾需求。(四)建置機構評鑑與品質管理機制。(五)普及照護資源,提高民眾使用服務之可近性。(六)建立服務分級制度,提供民眾使用服務之選擇性。(七)強化照顧服務員資格與訓練,以確保基礎照護品質。
表1:97-100年我國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人口數推估,按性別分
年度 |
合計/性別 |
人數 |
百分比 |
97 |
合計 |
253,899 |
|
男 |
107,548 |
42.4% |
|
女 |
146,351 |
57.6% |
|
98 |
合計 |
262,570 |
|
男 |
109,687 |
41.8% |
|
女 |
152,883 |
58.2% |
|
99 |
合計 |
270,324 |
|
男 |
111,195 |
41.1% |
|
女 |
159,129 |
58.9% |
|
100 |
合計 |
279,411 |
|
男 |
113,157 |
40.5% |
|
女 |
166,254 |
59.5% |
二、相關策略、政策及方案之執行檢討
(一)既有策略、政策及方案內容
為建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內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及行政院衛生署共同推動多項全國性計畫。在社會行政體系方面,人口老化政策係以民國69年公布實施的「老人福利法」為始點,其後陸續公布「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87~96)、「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91~96)等重大政策,並修訂「老人福利法」(86、96)等;而衛生行政體系亦陸續執行「建立醫療網第三期計畫」(86~89)、「老人長期照護三年計畫」(87~90)及「醫療網第四期計畫」(新世紀健康照護計畫)(90~93)。
有關執行成效方面,以96年度社政體系為例,居家服務合計2萬5仟餘人、日間照顧服務1仟4百餘人受益。機構服務方面,96年底止可提供收容數為5萬641床,其中安養7,451床、養護3萬9,931床、長期照護3,259床,總進住率約73%。在在顯示政府對人口老化所衍生長期照顧問題之重視。
(二)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主要問題分析
為滿足失能者日增的長期照顧需要,已發展國家無不積極推動長期照顧服務。然而,對照先進工業國家因應人口老化的政策,我國以往的政策相對顯得相對零散及片段,未能有周延且整合之制度規劃以因應人口老化之急迫需求。依據近年諸多規劃研究發現,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之主要問題歸納為以下六項:
1. 現行長期照顧制度行政體系和法規分歧。
2. 各縣市照顧管理體系發展不一,服務效率與公平性有待提升。
3. 人力資源不足,跨專業的團隊合作模式有待建立。
4. 服務方案類型較少,服務品質監督機制不健全。
5. 缺乏完善財務制度,長期照顧經費負擔沉重。
6. 長期照顧資訊系統分立,有待整合。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下簡稱長照計畫)97年執行狀況與尚待努力事項
1.執行狀況
(1)照顧服務【內政部】: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三項服務措施,其中居家服務計2萬2,305人、275萬5,518人次;日間照顧服務(含失智症日間照顧)計339人、4萬2,066人次;家庭托顧服務計1人、16人次。
(2)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內政部】:計服務328人、3,194件。
(3)老人餐飲服務【內政部】:計服務5,356人、103萬4,593人次服務。
(4)交通接送服務【內政部】:計服務680人、7萬9,978人次。
(5)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內政部】:計服務1,875人。
(6)居家護理服務【衛生署】:計服務1,690人、3,163人次。
(7)居家(社區)復健服務【衛生署】:計服務1,765人、5,050人次。
(8)喘息服務【衛生署】:計服務2,250人、18,179人日。
2.尚待努力事項:
(1)民眾部分負擔之意願有待提升:依長照計畫規定,除低收入之經濟弱勢民眾享有政府全額補助外,中低收入者需負擔10%的費用,一般戶需自付40%,而地方政府反應,基於目前外在經濟大環境並不理想,民眾付費使用各項服務之意願仍有待提升。
(2)服務資源及服務輸送體系有待積極拓展與佈建:長照計畫有關社政主責服務項目,除居家服務為各縣市政府運作機制成熟並穩定提供服務外,其餘服務項目與資源,於各縣市發展情況並不一致,例如家庭托顧服務,97年度僅3縣市向內政部提出申請補助辦理;日間照顧中心僅13縣市(26個服務提供單位)設置辦理。另縣市反映,山地離島偏遠地區衛政服務服務提供單位之服務意願偏低,影響民眾使用服務之權益。
(3)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人力有待充實:97年各縣市實際運作反映照管人員部分資格條件較嚴及偏遠地區專業人力不足,導致照管人員聘僱不易且流動率高。為有效連結服務資源,需充實照管中心評估人力。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為建置完善服務資源與服務輸送體系,充實長期照顧服務人力質與量,並加強宣導,提升民眾服務使用率,以滿足民眾照顧需求,並奠定未來長期照護保險實施之穩固基礎,內政部及衛生署規劃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培育質優量足之人力投入服務:推估各類專業人力和照顧服務員之人力需求,並規劃養成教育和在職進修。
(二)擴展長期照顧服務設施:依據需求調查結果積極發展居家式、社區式服務設施,並提升機構式服務品質為目標。
(三)鼓勵民間參與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從補助經費、檢討法令等策略提供協助,以減少參與障礙;另明訂服務提供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監督管理機制,以確保服務品質。
(四)投入適足之專門財源:由各縣市政府提報整合型計畫,中央邀集學者專家予以審查:以避免地方政府各自設定資源發展優先順序。
(五)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長期照顧財務責任:依老人失能程度及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補助。
(六)以需求評估結果作為服務提供之依據:配合自付額機制的設計,以發揮政府資源之有效運用。
(七)強化照顧管理機制:配置專業且具能力之照顧管理專員,以進行需求評估,核定資格並擬訂照顧計畫,期能協助失能者獲得符合個別需求之服務。
(八)組成跨部會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將規劃轉化為實施方案,積極推動並執行各項支援對策。
(九)建立外籍看護工申審評估與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接軌機制:以提昇使用本國長期照顧服務,減少引進外籍看護工。
(十)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程,積極整備相關資源:
1、透過資訊整合系統勾稽、比對,主動開發低收入、中低收入且失能者使用服務。
2、檢討一般戶部分負擔比率,由現行之40%調降為30%,以提升民眾使用意願及服務使用量。
3、檢討放寬交通接送服務之補助對象,由現行之重度失能者擴大至中度失能者,以提高服務使用量,並提升服務提供單位參與提供服務之意願。
4、檢討放寬目前聘僱本國籍幫傭者不得申請「照顧服務」之規定,以利拓展照顧服務使用量。至有關聘僱外籍看護工者,同意可申請使用交通接送、輔具購買租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補充外籍看護工無法提供之功能。
5、檢討修訂服務提供單位補助標準,提高服務提供單位參與意願,並加強各地方政府整備資源能量,以利加速整備長期照護相關資源。另結合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輔導與協助,以提高民間單位參與發展各項服務資源之意願與知能。
6.檢討各縣巿照管人員任用資格,適度調整照管人員資格
;調整山地離島地區照管人力配置標準為150名失能個案(活動案)配置1名照顧管理專員;並加強各縣市照管人員培育並提升訓練效率,充實其專業知能。
7.除現行照管人員至個案家執行需求評估,調整1/3以內之照管專員名額,可由經照管訓練及格之部分工時專業人員執行需求評估;另為與健保出院準備服務接軌,與健保居家護理服務重疊期間,調整可依出院準備服務單位轉介評估資料,核定居家護理服務。
8.增訂衛政三項照管服務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加給10%服務費,以提昇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意願,及民眾取得長照服務之可近性。
9.修訂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補助基準:考量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之目的不同,修訂兩項復健治療項目服務之補助次數及頻率,由兩者合併計算,改為分別計算,各以6次為原則,使民眾獲得適切的服務,並增加服務受益人數。
10.檢討喘息服務補助基準,增訂服務提供單位行政管理費(上限:總費用5﹪),以提高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意願;另檢討放寬目前聘僱外籍看護工不得申請喘息服務之規定,增訂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1個月者,納入補助對象,以利拓展喘息服務使用量。
11.為擴增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普及性,提昇偏遠地區長期照護服務之可近性、促進社區型長期照護服務之發展及鼓勵創新型長期照護服務之開發,本署積極發展偏遠地區(含山地離島)社區化長期照護服務體系建置計畫, 訓練及培養當地專業人力,提升在地長期照護的量與能,儲備長期照護專業人力資源,以衛生所為中心,配合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分站功能,由社區中通曉母語之專業人員針對社區失能個案進行評估後由衛生所、健康營造中心、NGO、長照IDS提供整合性長期照護服務(本案經費將編列於本署菸捐經費中)。
四、計畫目標與分年工作項目
(一)目標
1、為回應前述「相關策略、政策及方案之執行檢討」所列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主要問題,本計畫提出下列六項目標:
(1)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為長期照顧服務原則,加強照顧服務的發展與普及。
(2)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期照顧服務,並增進民眾選擇服務的權利。
(3)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建立照顧管理機制,整合各類服務與資源,確保服務提供的效率與效益。
(5)透過政府的經費補助,以提升民眾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可負擔性。
(6)確保長期照顧財源的永續維持,政府與民眾共同分擔財務責任。
2、另為推動長照中程計畫,特訂定階段目標如下:
(1)加速整備長期照護相關資源,透過補助策略引進民間參與,提升各縣市服務資源之質量,及服務可近性,以減少城鄉發展落差,並提升民眾服務使用率。
(2)督(輔)導縣市政府建立照顧管理制度,強化服務輸送效率與效能。
(3)加強宣導,增進民眾及社會各界對使用本國長期照顧服務之認知。
(4)強化各類人才培育,提升整體服務能量與品質。
3、至有關達成目標之可能限制,說明如次:
(1)服務資源有待開發:
長照計畫推動有賴包括結合民間資源參與長期照顧各類服務資源之建置,以及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相關人力養成與培訓、設施設備之充實,惟均無法在短期內一次到位,有賴逐年編列經費補助縣市政府落實執行,循序推動。
(2)外籍看護工存在之挑戰:
現階段失能民眾之家庭選擇聘請外籍看護工協助照顧之情形仍屬普遍,未來新增之失能個案若未多加利用本計畫使用本國服務資源,除影響本計畫之預期成果外,亦會造成照顧服務員培訓後無法充分就業問題。
(3)照顧(護)人力不足:
依據長照計畫推估資料,現階段基層照顧服務員,社會工作、護理、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等專業人員合計不足約4仟餘人,照顧管理專員以及照顧管理督導亦有不足,上述現象對於計畫推動成效、民眾服務品質,以及現有工作人力負荷等,均產生相當影響。
(二)服務對象、原則、內容,及長期照顧管理制度:
以下針對本計畫服務對象、原則、內容,及扮演本計畫服務輸送之關鍵樞紐 - 長期照顧管理制度分別說明。
1、服務對象:
(1)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 ADLs , IADLs 評估),包含下列四類失能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 僅 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2)失能程度界定為三級:
1輕度失能【1至2項 ADLs 失能者,以及僅IADL失能且獨居老人】。
2中度失能【3至4項 ADLs 失能者】。
3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
2、服務原則:
(1)以服務提供(實物給付)為主,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2)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補助:
1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
2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補助60%,民眾自行負擔40%。【註:一般戶補助修正為70%,民眾自行負擔30%】
4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3、服務項目及主責機關:
(1)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內政部】。
(2)居家護理【行政院衛生署】。
(3)居家及社區復健【行政院衛生署】。
(4)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內政部】。
(5)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內政部】。
(6)喘息服務【行政院衛生署】。
(7)交通接送服務【內政部】。
(8)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內政部】。
4、長期照顧管理制度【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
(1)執行單位:基於照顧管理的權責涉及政府資源的管理與配置,具備行政上的法定權威,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擔任長期照顧管理制度之執行單位,以提供失能者及其家庭單一窗口整合服務。
(2)為利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穩健運作,由行政院衛生署統籌編列專款補助地方政府進用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以及充實辦公設備業務費用。
(3)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心任務:包括需求評估、擬訂照顧計畫、核定補助額度、連結照顧資源安排照顧服務、持續追蹤個案狀況並監督服務品質、定期複評等。
(三)預期績效指標:
1、量化指標:
(1)服務使用人數:
展望民國100年底,使用居家、社區及機構式照顧服務人數合計達3萬人;使用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人數,合計達2萬2千人。
(2)服務資源數量:
展望民國100年底,至少有20個縣市政府轄內有失能者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至少有20個縣市政府轄內有重度失能者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單位。【註:交通接送服務使用對象修正放寬至中度失能者】
2、質化指標:
參酌行政院研考會「00縣市政府長期照顧整合計畫範本」內涵,以下列指標衡量本計畫推動績效:
(1)長期照顧服務整體推動機制建置情形及實施方式,包括:是否組成跨局(處、室)推動機制、組成成員、運作方式等,以及有無將服務使用者代表團體納入。
(2)長期照顧提供服務流程之完整、順暢及便民狀況,以及服務使用者申訴機制之建立與運作情形。
(3)對於長期照顧服務整體滿意度、各類照顧服務滿意度及照顧管理服務滿意度調查辦理情形,以及如何依調查結果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四)分年工作項目:
長照計畫分年工作項目與部會分工,重點內容表列如次:
項 目 |
97年 |
98年~100年 |
主、協辦單位 |
1.統合行政部門推動組織 |
1.中央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規劃並監督計畫執行。 2.地方政府設跨局室推動小組,提報整合計畫至中央審查。 |
1.持續透過中央跨部會推動小組督導計畫執行並檢討成效。 2.地方政府跨局室推動小組持續運作,每年按中央規定提報整合計畫,並積極落實計畫執行。 |
主: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協:財政部、主計處、經建會、農委會、原民會、研考會、退輔會 |
2.統整照顧管理制度 |
1.整合照顧管理制度,訂定需求評估量表、照顧管理流程及人員培訓課程等。 2.釐清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組織與人事制度及薪資待遇。 |
1.持續強化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功能,視計畫推動情形審慎檢討修訂評估量表及照顧管理流程。 2.滾動檢討修正縣市政府照顧管理人員培訓課程。 3.滾動式檢討縣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組織定位、人事制度及薪資待遇。 |
主:衛生署、內政部、勞委會 協:行政院人事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3.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
1.訂定服務標準及服務提供單位資格要件。 2.地方政府依據中央審核通過整合性計畫內容,完成服務提供單位委託事宜。 |
1.中央依據計畫推動情形適時檢討修訂服務標準。 2.地方政府持續依據中央審核通過整合性計畫內容,完成服務提供單位委託事宜。 |
主:內政部、衛生署 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4.發展長期照顧專業人力 |
1.鼓勵高職、專技設置照顧服務相關科系,自97學年度開始招生,並加強辦理照顧服務員培訓。 2.鼓勵大專院校設立跨領域「老人學學程」或「高齡社會相關服務學程,以及相關研究所設置「長期照顧管理學程」。 |
1.檢討辦理縣市照管 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在職訓練。 2.持續鼓勵大專院校設立跨領域「老人學學程」或「高齡社會相關服務學程,以及相關研究所設置「長期照顧管理學程」。
|
主:教育部 協: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5.建立長期照顧財務體系 |
1.現階段以稅收制支付建構長期照顧制度所需費用,中央透過計畫型預算補助地方。 2.中長程:推動社會保險制。 |
1.透過補助縣市長期照顧整合計畫經費,督導地方縣市政府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持續規劃推動老人長期照護保險。 |
主:內政部、衛生署 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6.整合與發展資訊系統 |
中央開發建置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
1.中央持續開發建置並維護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 2.輔導縣市政府配合使用中央建置資訊系統。 |
主:內政部 協:衛生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7.規劃並建立預防性照顧體系 |
1.除針對失能者提供生活照顧外,亦著重老人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以預防或延緩身心功能的退化,俾減少長期照顧的需求。 2.發展綜合性的疾病管理策略,建立地區性復健醫療體系,以及透過促進老人社會參與等相關方案以建立高齡者正面生活態度。 |
1.對健保對象提供老人健診或於身體功能有障礙之老人,提供醫療院所之門診(住院)診療,以預防或延緩身心功能的退化。 2.推動「代謝症候群、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整合式篩檢服務,以提供老人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 3.持續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並推動「初級預防老人文康休閒服務」,並透過促進老人社會參與,以期預防或延緩身心功能退化。 |
主:衛生署、內政部 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8.教育宣導 |
1.第一階段以政府部門及服務提供單位為宣導對象。 2.第二階段加強對社會大眾宣導。 |
製作宣導教材,並透過媒體加強對社會大眾宣導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主: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 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9.進行長期照顧使用成效研究 |
蒐集服務個案有關資料研究分析,俾利政策修正。 |
視計畫推動情形,適時辦理長期照顧使用成效研究 |
主:內政部、衛生署 協:勞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10.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程,積極整備相關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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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過資訊系統之勾稽比對,主動開發低收入、中低收入且失能者使用服務。 2.檢討調降一般戶之部分負擔比率。 3.檢討放寬交通接送服務之補助對象,由現行之重度失能者擴大至中度失能者。 4.檢討放寬聘僱本國籍幫傭者申請照顧服務補助。 5.檢討修訂服務補助標準,以利加速整備長期照護相關資源。 6.檢討各縣巿照管人員任用資格,適度調整照管人員資格;調整山地離島地區照管人力配置標準為150名失能個案(活動案)配置1名照顧管理專員;並加強各縣市照管人員培育並提升訓練效率,充實其專業知能。 7.除現行照管人員至個案家執行需求評估,調整1/3以內之照管專員名額,可由經照管訓練及格之部分工時專業人員執行需求評估;另為與健保出院準備服務接軌,與健保居家護理服務重疊期間,調整可依出院準備服務單位轉介評估資料,核定居家護理服務。 8.增訂衛政三項照管服務補助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加給10%服務費,以提昇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意願,及民眾取得長照服務之可近性。 9.修訂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補助基準:考量物理治療及職能治療之目的不同,修訂兩項復健治療項目服務之補助次數及頻率,由兩者合併計算,改為分別計算,各以6次為原則,使民眾獲得適切的服務,並增加服務受益人數。 10.檢討喘息服務補助基準,增訂服務提供單位行政管理費(上限:總費用5﹪),以提高服務提供單位服務意願;另檢討放寬目前聘僱外籍看護工不得申請喘息服務之規定,增訂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空窗期)超過1個月者,納入補助對象,以利拓展喘息服務使用量。 |
主:內政部、衛生署
|
(五)經費需求:
各有相關部(會、署)執行長照計畫所需經費表列如次,其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詳如附則。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合計 |
內政部
|
經常門 |
2,455,314 |
2,495,029 |
2,010,000 |
3,282,159 |
10,242,502 |
資本門 |
347,619 |
116,344 |
120,000 |
433,266 |
1,017,229 |
|
合 計 |
2,802,933 |
2,611,373 |
2,130,000 |
3,715,425 |
11,259,731 |
|
衛生署
|
經常門 |
292,943 |
279,253 |
221,753 |
306,041 |
1,099,990 |
資本門 |
21,634 |
14,000 |
2,000 |
2,100 |
39,734 |
|
合 計 |
314,577 |
293,253 |
223,753 |
308,141 |
1,139,724 |
|
教育部
|
經常門 |
1,250 |
1,250 |
1,500 |
1,500 |
5,500 |
資本門 |
0 |
0 |
0 |
0 |
0 |
|
合 計 |
1,250 |
1,250 |
1,500 |
1,500 |
5,500 |
|
勞委會
|
經常門 |
33,850 |
35,230 |
32,651 |
30,851 |
132,582 |
資本門 |
0 |
0 |
0 |
0 |
0 |
|
合 計 |
33,850 |
35,230 |
32,651 |
30,851 |
132,582 |
|
以上 總計
|
經常門 |
2,783,357 |
2,810,762 |
2,265,904 |
3,620,551 |
11,480,574 |
資本門 |
369,253 |
130,334 |
122,000 |
435,366 |
1,056,963 |
|
總 計 |
3,152,610 |
2,941,106 |
2,387,904 |
4,055,917 |
12,537,537 |
備註:
1.內政部主責執行項目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失智症日間照顧中心、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初級預防老人文康休閒服務、中低收入老人假牙裝配補助,以及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等。99年度經費由歲出概算額度內調整編列;至100年度以後經費需求,暫維持原估列數,配合長照保險開辦期程,再行檢討、調整。
2.衛生署主責執行項目包括:
(1)執行項目包括:建構照顧管理制度、居家護理服務、居家及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以及辦理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在職訓練。
(2)97年經費需求納入「全人健康照護計畫」;98至100年經費需求納入「新世代健康領航計畫」。99年度經費由歲出概算額度內調整編列;至100年度以後經費需求,將配合長照保險開辦期程,再行檢討、調整。
3.教育部主責執行項目包括:
養成二專及高職進修教育階段老人(長期)照顧人力、補助大學校院開設長照(老人) 跨領域學分學程,以及輔導訪視大專校院提升長照系科課程品質等。
4.勞委會主責執行項目,包括辦理照顧服務員培訓,以及補助等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檢定。
上述經費需求之民國100年度以後部分,係各權責機關初步估算,未來各權責機關編列民國100年(含)以後各年度預算時,將按失能人數、各類服務使用情形、各類資源發展狀況及其他相關資料為基礎,配合長期照護保險開辦期程,再行調整、修正,俾符實際需求。
四、預期效果及影響
(一)透過中央補助經費之挹注,補助民眾、服務提供單位,以提高服務資源之質與量、完善服務輸送體系,並提高民眾使用比率。
(二)發展新型服務資源:
1.預期至100年底,至少有20個縣市政府轄內有失能者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2.預期至100年底,至少有5個縣市政府轄內有失能者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單位。
3.預期至100年底,至少有20個縣市政府轄內有失能者交通接送服務提供單位。
(三)提高長期照顧服務的總量:
1.使用居家、社區及機構式照顧服務,以及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服務等人數,預期至100年底,累計達10萬人。
2.使用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人數,預期至100年底合計達2萬2千人。
(四)培訓優質人力,並透過技能檢定機制,提高專業及服務水準,以滿足服務人力需求並創造就業機會;本國照顧服務員及相關專業人力如社工、護理、復健、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等,預估至100年底合計達1萬5仟人。
(五)減緩外籍看護工人數的成長。
(六)照顧管理制度的單一窗口服務,提供民眾快速近便服務。
(七)藉長期照顧基礎服務人力與設施的舖設,有助照顧服務科技的發達。
(八)配合長期照護保險規劃期程,積極整備相關資源,預估使用人數每年成長3%。
五、附則
(一)長照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攤:
1、為協助縣市政府籌措財源,減輕縣市政府財政負擔,有關長照計畫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及「交通接送」等4個服務項目,內政部補助比率按直轄市85%、其他縣市依財力等級分別補助90%或95%;而「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3項經費,則維持由縣市政府自籌支應。上開原則業於96年9月5日邀集縣市政府溝通說明,重點整理如下表。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社政項目經費分攤原則一覽表
項目 |
使用者(民眾) |
服務提供單位 |
*1.居家服務 |
內政部補助85%~95% 地方政府自籌5%~15%(詳附註) |
1.內政部最高補助專業服務費、資本門70%;申請單位自籌30%。 2.內政部最高補助經常門80%;申請單位自籌20%。 |
*2.日間照顧 |
同上 |
同上 |
*3.家庭托顧 |
同上 |
同上 |
*4.交通接送服務 |
同上 |
內政部補助85%~95% 地方政府自籌5%~15%(詳附註) |
5.餐飲服務 |
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
1.內政部最高補助專業服務費、資本門70%;申請單位自籌30%。 2.內政部最高補助經常門80%;申請單位自籌20%。 |
6.長期照顧機構 |
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
同上 |
7.輔具購買、租借及住宅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
地方政府自籌經費 |
無(由地方政府直接補助民眾) |
備註:
1.地方政府應自籌經費比率(97及98年度):
(1)台北市、高雄市:15%以上。
(2)台北縣、桃園縣、省轄市(不含基隆市):10%以上。
(3)其餘縣市(含基隆市、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5%以上。
2.地方政府應自籌經費比率,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度所核定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為準。
2、長照計畫97年度屬衛生署主管之「建構照顧管理制度」,係以委辦費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服務亦以委辦費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97年度喘息服務以補助費辦理,並配合行政院96年4月11日院授主忠二字第0960002034號函辦理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醫療保健工作處理原則,衛生署補助比率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原則為:第一級:75%、第二級:85%、第三級:90%。
3、至有關地方政府執行本計畫之經費需求數,係列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長期照顧整合計畫」,逐年提送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審議並循行政程序核定,爰未列於本中程計畫內。
(二)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1、經費來源:
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支應,除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透過一般性補助款設算縣市政府外,並分由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編列計畫型經費協助地方支應所需。有關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原則。
2、計算基準及權責機關:
(1)各服務項目權責機關暨經費計算基準說明如下:
1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內政部】:
補助時數上限為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25小時、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50小時、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90小時;補助經費每小時以180元計。民眾使用照顧服務可於核定補助總時數內彈性運用。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70%【註:原一般戶補助為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至有關補助服務提供單位經費之計算基準,按「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2居家護理【衛生署】:除現行全民健保居家護理給付2次以外,經評定有需求者,每月最高再增加2次;每次訪視服務費以1,300元計。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以及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每次另補助交通費200元。
3社區及居家復健【衛生署】:對無法透過交通接送使用健保復健資源者,每人最多每星期補助1次居家復健,一年以六次為原則;每次訪視費用以1,000元計。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以及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使用本服務,每次另補助交通費200元。另針對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提供社區復健服務。社區復健服務時間為每週1次,每場次至少2.5小時;每場次服務之治療師(PT或OT)至少1位,每場次治療師服務至少2人以上,且不超過(含)10人;每場次服務補助2,000元(包含復健治療師費用及交通費用);服務項目以運動治療、日常生活訓練、活動治療為主,電療為輔。
4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內政部】:補助金額為每10年內以10萬元為限,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70%【註:原一般戶補助為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5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內政部】:符合下列資格者,每人每天補助一餐,每餐以50元計: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至有關補助服務提供單位經費之計算基準,按「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
6喘息服務【衛生署】:輕度及中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14天,重度失能者每年最高補助21天。可混合搭配使用機構及居家喘息服務,每日以1,000元計。機構喘息另補助交通費每趟1000元,一年至多4趟;居家式喘息服務無交通費補助。
7交通接送服務【內政部】:補助中度、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註:原交通接送服務使用對象為重度失能者】,以滿足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為目的,每月提供車資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最高以190元計。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至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70%【註:原一般戶補助為60%】。
8機構式服務【內政部】: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重度失能者由政府全額補助;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之中度失能者,經評估家庭支持情形如確有進住必要,亦得專案補助。補助金額每月以18,600元計。
9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初級預防老人文康休閒服務」【內政部】:為落實行政院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推動策略七「規劃並建立預防性照顧體系」,除針對失能者提供生活照顧外,亦推動老人預防保健與健康促進,以期預防或延緩年長者身心功能退化、降低長期照顧需求;內政部補助村里辦公室、績優民間團體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初級預防老人文康休閒服務」等服務,分述如次:
a.「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每一據點至少具備「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等四服務項目之三項功能。經費補助計算基準按「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辦理。其中有關「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部分,包括補助民間團體業務費(每月最高新臺幣壹萬元)、志工相關費用,以及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費每一據點每月最高新臺幣2,100元,協助行政事務、服務輸送、人力培訓、方案規劃、推動與評估等事宜【按:截至96年度已累計設置1590個據點】。
b.「初級預防老人文康休閒服務」:本項係按「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對象為立案社區發展協會附設有社區長壽俱樂部者,以及社團法人之老人福利團體,且有專人負責保管設備者。補助項目為室內運動、健身器材設備、康樂設備、休閒設備、器材維修費(以健康促進相關器材為優先),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10補助中低收入老人免費裝置假牙【內政部】:有鑒於口腔功能不良的老人,在食物的選擇及烹調上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進而影響其營養攝取以及身心功能;為期減低經濟弱勢老人裝置假牙費用負擔,內政部自98年度起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積極落實總統政見。
11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第三期)【內政部】:內政部為配合「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已開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第一期),96年度(第二期)已執行完竣依合約結案;考量後續為配合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推動,將於97年推動第三期作業,規劃委外建置中央與各縣市照顧服務資訊整合交換、「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委外服務推廣及現有系統功能擴充、統計報表系統等,以利協助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業務推動,並作為蒐集民眾使用服務行為等相關實證資料之平台。
(2)建構地方政府照顧管理制度【衛生署】:
1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配置及薪資:以密集式照顧管理模式,按服務量每150~200人配置照顧管理專員1名,每5~7位照顧管理專員設督導一名。人員採一年一僱方式進用,報酬薪點參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訂薪點標準支給。
2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業務費及設備費:業務費原則以每位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每月新台幣各8000元計,惟仍視各縣市需要核實補助。另設備費則以各縣市未來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分站之設置數量估列,原則上,每個分站第一年補助開辦費上限為50萬元,第二年起最高補助30萬元,惟仍視各縣市需要核實補助。
(3)加強辦理長期照顧人才培育【教育部、衛生署、勞委會、原民會、退輔會】:
為解決長期照顧人才需求問題,教育部、衛生署、勞委會、原民會與退輔會共同擬訂本實施計畫以為推動依據,期望建構適切的長期照顧人才培育體系,以提供國家社會所需之高品質的照顧服務人力,規劃以下執行策略,分述如次:。
1透過積極辦理照顧服務員培訓:
補助地方政府訓練經費推動辦理具有從事照顧服員意願之失業及待業勞工之照顧服務員培訓,預計未來4年內投入1億2,918萬元,培訓2萬1,530人。
2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檢定:
積極鼓勵結訓學員報名參加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通過技能檢定者即給予技術士證照,加強照顧服務員專業的形象宣導,並提供給就業服務中心及縣市政府長照管理中心以協助就業。
3養成二專及高職進修教育階段老人(長期)照顧人力:
開辦二專及高職進修教育階段長期照顧系科,預計4年內,每年養成二專及高職進修教育階段各100名照顧服務員儲備人力。
4補助大學校院開設長期照顧(老人) 跨領域學分學程:
鼓勵開辦社會工作、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學系之大學校院,將老人學、老人福利服務等長期(老人)照顧課程,融入現有專業領域中開辦跨領域學分學程。預計4年內投入500萬元,補助大學校院社會工作、護理、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學系開辦跨領域學分學程。
5輔導訪視大專校院提升長照系科課程品質:
第一階段書面普查96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辦長期(老人)照顧所系科課程開設情形;第二階段追蹤、訪視並考評長期(老人)照顧系科課程品質。規劃強調以建教合作訓練實務操作的照顧服務員為目標之課程,提供現有開辦長期(老人)照顧系科學校課程改進參考。
6持續辦理縣市長照中心照管人員-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在職訓練:預計4年內投入2,230萬元,在職訓練培訓照管人員共850人次。
(三)長照計畫迄今已研議完成下列相關文件,並提供給各縣巿使用,惟中央政府仍將視其實際執行狀況,收集所發生之問題態樣,進行滾動式檢討及修正,俾符實務需求。
1、各縣(巿)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參考範例)。
2、照管中心之功能。
3、照管中心人員之工作職責、進用資格調整對照表與進用方式。
4、長期照顧服務流程圖。
5、長期照顧服務個案評估量表及申請書。
00縣(巿)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參考範例)
一、 本縣(巿)為推動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展服務資源及持續改善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特設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 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本府二級機關或正式組織。
2. 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3. 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4. 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照十年計畫與轄內行政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 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6. 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7. 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委員OO人至OO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巿)長就下列人員遴選(聘)兼任,任期O年。
- 社會局、衛生局、勞工局、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財政局、原住民行政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計處(室)與研考會(計畫室)等相關局處機關首長及照管中心主任。
- 專家、學者、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O人至O人。
四、 本小組置執行長1人,由照管中心主任擔任,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照管中心負責,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約用人員協助業務推動。
五、 本小組每3個月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功能
一、 訂定區域層級之年度照顧計畫及編列預算
二、 調查並掌握區域人力及資源供需資訊
三、 開發、整合及管理社區長期照顧資源
四、 聯繫協調與甄選服務提供者
五、 教育訓練:訓練對象包括長照中心內部同仁及外部機構之服務提供者
六、 積極擴增服務據點,以協助個案發掘、轉介
七、 執行照顧管理工作
- 個案發掘及轉介機制
- 需求評量
- 核定服務資格
- 擬訂照顧計畫
- 連結服務
6. 複評
7. 結案工作
八、 定期自我評估照管業務執行情形
九、 監督各項直接服務之品質
十、 協助長照十年計畫執行成效之評估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人員工作職責
職 稱 |
工 作 職 責 |
主 任 |
綜理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業務,並推動下列事項:
|
照顧管理督導 |
|
照顧管理專員 |
依權責執行以下照顧管理工作: 1. 個案發掘及轉介 2. 個案需求評估
|
行政人員 |
1. 編列預算 2. 辦理各項經費核銷工作 3. 甄選服務提供單位 4. 辦理服務方案評鑑工作 |
長期照顧服務流程圖
|
No
No |
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及督導進用資格調整對照表
(任務編組階段)
項目 |
調整前 |
研擬調整方案 |
1.照管專員
|
(1)長期照顧相關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之經驗。 (2)公衛碩士具有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 |
(1)長期照顧相關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有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之經驗。 (2)公衛碩士具有二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 (3)專科畢業具師級專業證照,且有三年以上相關照護經驗。 |
2.照管督導
|
(1)擔任照顧管理專員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長期照顧相關之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具相關照護工作滿四年以上或前述人員相關專業研究所畢業滿二年以上者。 (3)公共衛生碩士畢業具有相關照護工作滿四年以上者。 |
(1)擔任照顧管理專員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長期照顧相關大學畢業生,包括:社工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師、營養師、藥師等長期照顧相關專業人員,且有四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之經驗或前述人員相關專業研究所畢業滿二年以上者。 (3)公共衛生碩士畢業具有相關照護工作滿四年以上者。 (4)專科畢業具師級專業證照,且有五年以上相關照護經驗。 |
3.具社工專業者 |
現職或新進社會工作碩士具2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或社會工作學士具4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而未領有社工師證照者,得擔任照顧管理專員,留任期間最長至100年12月31日。 |
(內政部建議調整內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有2年以上相關照護工作經驗者,留任期間至長照保險開辦日止。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款及第3款,有關得應考社工師考試資格規定辦理。) |
4.其他 |
96年12月31日前已到任,未具以上醫事、公衛或社工資格者,但已完成新進人員培訓課程表現優異,並經任職之照管中心評估得繼續留任者,留任期間由最長至98年12月31日止。 |
(內政部及本署建議調整內容)96年12月31日前已到任,未具以上醫事、公衛或社工資格者,但已完成新進人員培訓課程表現優異,並經任職之照管中心評估表現優良者得繼續留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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