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與政策

資料更新日期:99/11

一、概 述
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萬5,200人,占總人口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8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5萬7,648人,占總人口10.63%。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民國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
另由統計資料發現:98年度人口老化指數(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0至1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65.05%,老年人口依賴比(65歲以上人口數除以15至64歲人口數乘以100)為14.56%,分別較82年增加36.81及4.08個百分點,平均每7位工作年齡(15至64歲)人口要扶養一位老年人口。
高齡化社會之快速變遷,將引發新的需求與問題,向為政府及民間關注的焦點,因而也需有相對的規劃及因應對策與措施,乃至法規的修訂,俾使政策、立法、服務合一,有效落實老人福祉。在高齡化社會裏,如何讓老人維持尊嚴和自主的生活是一項挑戰,也是整個社會包括老人本身、家庭、民間部門和政府共同的責任。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本部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規劃面向為政策主軸,並就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分別推動相關措施。此外,為周全對老人的身心照顧,本部更積極建構我國長期照顧體系、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提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護服務品質及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讓老人均能獲得在地且妥適的照顧服務。
二、經濟安全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為保障中低收入老人之基本生活水準,對年滿65歲以上,生活困苦無依或子女無力扶養,且未接受政府收容安置之老人,直接提供經濟援助,自82年7月1日起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在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6,000元,介於1.5倍以上2.5倍以下者,每人每月發給生活津貼3,000元;98年12月(單月)發給12萬2,556人,98年度累計有145萬9,921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76億8,644萬餘元。
(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配合老人福利法修正公布,訂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其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者,補助家庭照顧者每月5千元津貼,以彌補因照顧家中老人而喪失的經濟來源,98年度累計有7,263受益人次,金額累計核撥3,534萬9,000元。
(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落實加強照顧老人生活之政策方向,協助維持老人之經濟安全,本部於91年5月22日公布實施「敬老褔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於92年6月18日修法擴大發放對象。97年9月底止,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總計88萬33人,核發金額合計259億元;本項津貼已自97年10月1日配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併入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賡續推動,對照顧老人經濟生活及增進老人褔祉,更有助益。
三、健康維護
(一)老人預防保健服務:依據96年1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老人意願,提供追蹤服務。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本部參酌87年10月28日函頒之「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項目及方式」,於96年7月31日會銜行政院衛生署令頒「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詳細規定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以利各縣市政府據以推動辦理。
(二)中低收入老人裝置假牙補助:依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調查推估,65歲以上全口無牙老人比率高達21.5%,惟假牙係屬健保不給付項目,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維護其生活品質與尊嚴,行政院於97年12月31日核定「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自98年度起,由本部編列經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之列冊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之老人,依其裝置假牙類別,提供每人最高1萬5,000元至4萬元之補助。截至98年底,共計4,823名長輩受益。
(三)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為使機構內老人因重病住院期間,能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經濟負擔,本部編列經費提供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及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辦理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補助,慮及低收入老人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費安置,且該項經費自90年度起已由行政院改列設算地方政府定額社會福利經費辦理,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期間宜由地方政府負責,爰自96年度起補助對象以本部委託於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低收入戶老人為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800元,每年最高補助21萬6,000元。98年度計補助3家機構,補助金額196萬1,900元。
四、生活照顧
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導致之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行政院於96年4月3日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下列四類失能者為主要服務對象:(1)65歲以上老人、(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3)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以及(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有關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分為輕、中、重度三級,以補助服務使用為原則,並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比率補助:低收入者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60%;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則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本計畫之服務內容係整合現行居家服務、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服務、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項目,連結衛政系統之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喘息服務,並創新提供家庭托顧、交通接送服務等新型服務項目,有需求之民眾可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之單一窗口申請,經評估符合資格者,即可獲得居家、社區,或機構式等多元而連續之服務。
(一)居家及社區式照顧:
1.居家服務:
為滿足老人居家安養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本部自91年6月1日起將居家服務補助對象擴大到一般戶,93年7月1日起更增列「極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本項服務措施自97年度起,已納入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照顧服務」範疇辦理,依服務對象之失能程度核給不同補助額度,輕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25小時、中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50小時、重度失能者每月最高補助90小時。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2萬2,017人。
又為增進照顧者專業知能、心理調適及情緒支持,俾能持續有恆地提供老人適切的服務,本部除於87年3月17日函頒「加強推展居家服務實施方案暨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外,並於92年2月13日會銜衛生署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以有效提升照顧服務品質。自92年迄今,共計培訓5萬5,846名照顧服務員;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93年第3梯次起開辦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以建立照顧服務員認證制度,截至98年底共有1萬4,198人取得合格證照。
2.日間照顧:日間照顧服務主要提供輕、中度失能、失智老人,定期或不定期往返日間照顧中心,維持並促進其生活自立、消除社會孤立感、延緩功能退化,促進身心健康,目前由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個案照顧管理、生活照顧服務、復健運動及健康促進活動、諮詢服務及家屬服務等。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618人(含失智症日間照顧服務)。
3.營養餐飲:高齡化社會中,國民平均餘命不斷延長,生活自理能力隨年齡增長或健康影響而退損,故須提供營養餐食以減少老人炊食之危險及購物之不便。各縣市政府最高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每人每餐50元,由服務提供單位送餐到家,一方面解決老人炊食問題,一方面讓老人與社會接觸,獲得情緒支持。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4,695人。
4.輔具購買租借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為利失能者使享有尊嚴、安全、獨立自主生活,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失能老人購買、租借輔具,及改善居家無障礙環境等,10年內以每人最高補助10萬元為原則,但經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酌增補助額度。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4,148人。
5.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對於確有進住長期照顧機構需求之失能老人,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業將機構式照顧之補助對象,從低收入戶老人擴展到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重度失能者,並由縣市政府全額補助;至於家庭總收入未達社會救助法規定最低生活費用1.5倍之中度失能者,則由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後,如確有進住機構之必要,亦得予以補助。截至98年底,服務人數合計2,370人。
6.創新服務項目:
(1)家庭托顧:家庭托顧係指照顧服務員於住所內,提供失能老人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與安全性照顧服務,及依失能老人之意願與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截至98年底,計臺中市、南投縣、嘉義市等申請本部補助辦理,服務人數合計11人。
(2)交通接送:補助重度失能者使用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月4次(來回8趟),每趟最高補助190元,以滿足失能老人就醫與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的交通需求,提高各項醫療與服務措施的可近性與運用。截至98年底,合計22個縣市申請本部補助辦理,服務人數合計1萬8,685人。
(二)機構式照顧: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200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目前至少有18萬餘名老人需要長期照護,雖然絕大多數老人希望與自己的家人同住,但仍有部分老人必須依賴老人福利機構的照顧。機構式照顧隨著社會發展趨勢而更形重要,此一服務模式整合家庭、民間機構、團體及政府的力量,為老人提供完善的安養、長期照顧等福利服務措施,以補充家庭照顧功能之不足,增進老人福祉。因此,如何增進機構照顧服務功能,提昇專業品質,讓民眾安心將自己的長輩送到機構託顧,使受照顧的長者受到有尊嚴的對待等均為重要課題。
1.賡續補助民間參與老人福利機構之經營:
截至98年底止,全國計有1,066家老人福利機構,其中安養機構44家,長期照顧機構1,022家,可提供床位數為5萬4,567床,其中屬安養床有6,968床、養護床有4萬3,180床、長期照護床有4,419床。目前進住人數4萬183人,進住率約為73.6%。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長期照顧需求殷切,本部自78年度起,每年均編列補助經費,鼓勵民間單位積極興設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或輔導安養機構轉型擴大辦理老人長期照顧服務,以滿足國內老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另亦補助機構充實設施設備、服務費及教育訓練等相關經費,強化照顧功能,提升服務品質。
2.辦理機構評鑑促進機構業務健全發展:
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保障老人權益,促進老人福利機構業務發展,提昇服務品質,本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表」,責請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查核1次,按季將查核情形報部。另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規定,本部每3年至少舉辦1次評鑑,本部上次評鑑為96年,下次評鑑為99年。為應辦理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所需,本部已於98年6月1日公告「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計畫」及「99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指標」,預計自99年6月1日起辦理實地訪評。
3.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
為加強政府與機構間之溝通聯繫,促進專業人員經驗交流與提升專業素質,本部每年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邀請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代表共同參加,98年度聯繫會報於10月21、22日假苗栗縣三義鄉聖恩西湖養生會館舉辦,本次以提升機構有關社工、護理及管理等品質提升為研討主軸,邀請專家、學者與各機構代表進行專題演講及意見交換,另安排機構代表參觀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永信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中縣私立松柏園老人養護中心及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海青老人養護中心。
4.賡續加強未立案機構輔導:
為貫徹政策之執行,保障老人就養安全與權益,本部責請地方政府持續加強查核、取締未立案機構,並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5條規定處理,另對於已停(歇)業者,應將其招牌拆除,如不拆除,應簽報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並應定期清查,請村里幹事注意查報,如發現有新增未立案機構,除依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處理外,並應將相關資料函送財政部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緝違規營業、逃漏稅之依據,以維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且將各縣市政府輔導成績列入每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
5.賡續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
98年度計補助27個機構團體辦理各項訓練研習及休閒、育樂活動,補助經費計1,043萬8,100元,專業性訓練包括:社團法人臺灣失智症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失智症老人照顧專業人員訓練研習計畫」、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失智症老人照顧專業訓練課程計畫」、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人員訓練計畫」及「98年度老人福利機構六項品質指標研習計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機構協會辦理「老人福利機構主任及照顧服務員在職訓練」等。
6.辦理公共安全白皮書實施計畫:
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所編撰「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執行各項策略措施,責成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強查核機構防火避難設施安全作業,並按季填報辦理情形。
(三)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為促進社區老人身心健康,落實在地老化及社區營造精神,行政院94年5月18日核定通過「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結合有意願的村里辦公處、社會團體參與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由當地民眾擔任志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以延緩長者老化速度,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並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截至98年底止,各縣市共計設置1,598個據點。另為瞭解各據點實際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本部業訂定考核(評鑑)指標及應行注意事項,由縣市政府於98年12月底前辦理實地考核竣事。98年符合評鑑條件之據點計1,543點,經各縣市考核(評鑑)後,計有優等481點,甲等684點,乙等74點,丙等20點,丁等6點及其他278點(含功能性據點未接受考核計228點及補助型據點因故未受評計50點);本部及各縣市政府業依據考核結果提供獎勵與輔導。
(四)失智症老人多元服務方案:因應失智人口急速增加,為提升照顧品質,並開發更多元與切合需求之服務模式,本部於96年函頒「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自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試辦3年,結合民間單位或老人福利機構,針對中度以上失智症老人提供非機構式、似家的照顧服務,並結合民間單位辦理相關專業訓練課程、實務觀摩、座談及研討會等,提升工作人員專業知能。截至98年底止,審查通過補助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國基督教靈糧堂世界佈道會士林靈糧堂、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中華聖母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愚人之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社團法人台中市社會關懷服務協會等4單位辦理,共設置7單元。為賡續推動該項服務模式,本部業將「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納入99年度補助項目賡續辦理與推廣,以滿足失智症老人多元之照顧需求。
五、老人保護(含獨居老人關懷照顧)
老人福利法自86年起增訂老人保護專章,96年1月31日修正之老人福利法更增訂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老人福利業務之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疑似老人保護案件之通報責任。此外,直轄市、縣(市)並應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以強化老人保護網絡。其他主要採行措施如下:
(一)設置相關資訊及資源「單一窗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設置「單一窗口」,主動掌握相關資訊及資源,以落實老人保護、安養照顧服務。此外,本部亦結合民間單位完成老人保護資訊平台建置網站,內容包括提供老人保護各項資訊、各縣市政府通報專線、專業人員案例討論區等,藉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老人保護工作認知,並強化縣(市)政府專業知能。(http://www.elderabuse.org.tw)。
(二)強化獨居老人之關懷服務:98年度列冊需關懷的獨居老人計有4萬9,399人,依身分別分,中低收入老人有1萬3,263人、榮民5,514人、一般戶老人3萬622人。政府部門對獨居老人除提供生活照顧服務、緊急救援連線外,亦結合民間單位、志工、社區資源及社會役人力等,加強提供獨居老人關懷與協助。98年度提供電話問安35萬6,606人次、關懷訪視33萬9,160人次、陪同就醫2萬9,2562人次、餐飲服務88萬732人次。
(三)提供緊急救援服務:獨居老人安全網之建立,目前各縣市主要透過醫療系統(生命救援連線)、消防局或警察局(警民連線或安全警鈴)、或由民間團體承辦等3種方式辦理老人緊急救援工作。98年度計有4,136位獨居老人安裝緊急救援系統,轉介機構安置服務425人。
(四)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本部於90年10月,藉由行政部門與民間單位合作的模式,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透過教育宣導、配戴預防走失手鍊、協尋通報、後續比對、追蹤服務及社會福利諮詢等整體措施,並結合警政、社政、醫療衛生單位、傳播媒體的力量,有效協助家屬尋找不慎走失的老人。該中心的服務對象以65歲以上老人為主,此外,並包含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及一般不明身分者;自開辦起至98年底止,計1,647人通報協尋,其中946人經由該中心協助尋獲。
六、心理及社會適應
為增進老人生活適應,保障老人權益,本部專案補助績優民間團體於北、中、南3區設置老人諮詢服務中心,並於91年5月3日開辦0800-228585「老朋友專線」,透過社會上對老人心理、醫療護理、衛生保健、環境適應、人際關係、福利與救助等方面具有豐富學識經驗或專長人士參與,對老人、老人家庭或老人團體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或指導處理老人各方面的問題。目前於北、中、南三區設立諮詢服務中心,分由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天主教曉明社會福利基金會、天主教聖母無原罪方濟傳教修女會等三單位承辦。
北、中、南三區諮詢服務中心92-98年成果統計表

年度
電話諮詢(人次) 晤談 (人次) 函件諮詢 (人次) 訪視 (人次) 問安 (人次) 推廣教育 (場)
92 4,438 565 16 266 5,192 74
93 3,190 651 11 138 6,779 55
94 3,315 1,485 18 285 6,655 65
95 5,593 93 11 432 10,003 8
96
5,694 66 24 109 6,709 126
97 7,399 3 7 173 4,805 102
98
4,566 13 9 5 7858 109

七、教育、休閒及社會參與
(一)長青學苑:為增進老人退休後生活安排與適應,鼓勵其積極參與社會、充實精神生活,及提昇自我實現與自我價值,本部每年度均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長青學苑,課程內容兼具益智性、教育性、欣賞性、運動性等動靜態性質,豐富而多元。98年度計補助長青學苑383所,計有5萬3,800人次受益。自99年度起,本部更將長青生活資訊訓練列為優先補助類別,鼓勵開設電腦班,包括網路、資訊常識及安全課程,預期效益應達至少3分之2以上學員於課程結束後能上網、收發電子郵件及運用網路資料。
(二)老人福利服務(文康活動)中心:為充實老人精神生活、提倡正當休閒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鼓勵鄉鎮市區公所興設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作為辦理各項老人活動暨提供福利服務之場所,目前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含老人福利服務中心)有316所,提供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另為配合老人福利服務需求,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也成為福利服務提供的重要據點,諸如辦理日間照顧、長青學苑、營養餐飲、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
(三)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為取代定點補助興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功能,展現政府為民服務的行動力,擴大服務輸送管道,讓偏遠地區因資訊不足、交通不方便之長輩明瞭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將相關資訊遞送至有需求之家庭,甚至當場提供協助,本部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實施計畫」,由本部補助縣市購置多功能、美觀、行動力十足的多功能巡迴關懷專車,並統一設計代表溫馨關懷之標誌及彩繪外觀圖案後,由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定期定點辦理社區巡迴服務,利用巡迴關懷專車深入社區,於各地老人聚集之社區公園或廟口,提供福利服務、健康諮詢、生活照顧、休閒文康育樂等服務,協助鄉村地區老人就近接受服務、鼓勵社區老人走出家門與社區居民互動,學習關心公共議題,參與活動並了解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措施。本計畫計有高雄市、台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等18個縣市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自95年4月交付縣市政府後,即積極展開巡迴服務,據媒體報導及縣市政府的反映,頗受社區居民歡迎,且得到民眾熱烈的迴響與肯定,98年度每縣市每月平均辦理約20~21場次(須視天候情況而定),每月參與人次平均達1,100~1,200人次,積極展現行動政府,為民服務之宗旨。
(四)休閒育樂活動:
1.參與社會服務活動:
鼓勵老人參與社團或社會服務活動,以獲得服務社區和社會的機會,增進與社會互動關係及精神生活。98年度計有1萬8,103名老人志工參與志願服務。
2.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活動:
包含老人人力銀行、各項研(討)習會、觀摩會及敬老活動等項目,滿足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等需求,以增添老人生活情趣,提昇銀髮族身心靈快樂,達到健身、防老的雙重效能。另對於即將退休者亦提供研習活動,增強民眾規劃銀髮生涯的能力,及對於相關法令、福利的了解,協助心理、生理及社會的適應。98年度計補助民間單位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共815案,1,103場次,計有26萬4,720人次參加。
3.各類優待措施:
為鼓勵老人多方參與戶外活動,對於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等,老人福利法已明定,應提供半價優待。目前各縣市政府優待老人搭乘市區汽車客運,除屏東縣僅提供半價優待外,其餘24縣市均可免費搭乘。
八、老人福利推動小組
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96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之老人福利法第9條,將原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改為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並訂定其組成比例之下限及民間機構、團體互推代表之機制。本部爰於96年9月20日同步廢止「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函頒「內政部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依據該要點規定組成本部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共置委員23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主任委員,本部次長及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另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7人、專家學者4人、民間相關機構2人、團體代表2人及老人代表5人。本部依設置要點規定,98年度分別於6月30日、12月15日召開2次委員會議,有效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益及福利,並於98年12月完成第2屆老人福利推動小組委員聘任事宜完竣。
九、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為更積極、有效並前瞻性地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趨勢,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擬具「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並於98年9月7日奉行政院核定通過,方案實施期程自行政院核定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由各主(協)辦機關依權責分工推動辦理,以「活躍老化」、「友善老人」、「世代融合」為三大主軸,規劃推動全方位的服務措施,透過加強弱勢老人服務,提供關懷照顧保護;推展老人健康促進,強化預防保健服務;鼓勵老人社會參與,維護老年生活安適;健全友善老人環境,倡導世代融合社會等四大目標,整合各單位資源,推動16項執行策略,63項工作項目,以建構有利於老人健康、安全與活躍之友善社會。
十、法規研擬(修)
因應我國邁向高齡社會與家庭結構轉變產生之老人福利相關需求,本部自91年結合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組成老人福利法修法小組,計召開40餘次相關修法會議,於96年1月31日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新修正之老人福利法架構包括:總則、經濟安全(新增專章)、服務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等7章,合計55條,較修正前條文增加20條。本次修法係以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作為老人照顧服務之規劃原則,以達到促進長者尊嚴、獨立自主老年生活之政策目標。另為因應民法監護規定修正,本部配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13、14、55條,及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5、16條條文,前者經98年7月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後者於98年11月19日修正,相關條文皆於98年11月23日正式生效。
十一、檢討與展望
我國人口老化速度遠高於歐美先進國家,加上小家庭結構與工商社會等外在環境的轉變,是以老人福利服務相關需求益形殷切,並讓老人照顧的相關問題備受各界重視。為解決人口老化所衍生議題暨提升老人福利服務品質,本部將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老人福利法,並積極推動各項照顧政策,使老人得以享有活力、尊嚴與獨立自主之老年生活,實現「公益社會,永續福利」之社會福利政策願景。
(一)積極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為齊備各項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讓民眾有多元選擇的機會,本部積極輔導協助各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單位,持續發展、整合、連結失能者所需居家及社區式服務資源;並自99年度推動多項調整策略,包括(1)檢討調降一般戶之自付額,由現行40%調降為30%;(2)將交通接送服對象由重度失能者擴大為中度失能者;(3)主動篩選比對各縣市低收入、中低收入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3萬3,468名;(4)日間照顧中心資本門設施設備自籌經費比率由30%調降為10%;(5)增加補助居家服務提供單位照顧服務員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每人每月1,500元,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交通費每人每月1,000元;(6)補助各縣市政府聘用1-2名社工專業人力,進行轄內各項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與服務人力之開發、整備與運用。
(二)擴大老人裝置假牙補助對象:
我國老人全口無牙的比率高達21.5%,容易造成營養攝取不足,進而影響身體健康。因此,為擴大照顧弱勢老人,99年度起本部再擴大裝置假牙之補助對象範圍,納入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及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費或養護費達50%以上之老人,預估每年可再增加4,000人受益。
(三)普遍增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為落實在地老化精神,強化資源缺乏地區之社區服務,本部補助、輔導各縣市政府分階段於98年至100年間擴增300個據點,並優先設置於(1)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或福利資源缺乏不易取得照顧服務之村里;(2)村里涵蓋率尚未達40%之縣市;(3)65歲以上老人人口比率較高的縣市。
(四)落實辦理「人口政策白皮書」:
行政院於97年3月10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及移民問題對策」,其中有關高齡化部分,提出包括「支持家庭照顧老人、完善老人健康與社會照顧體系、提升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促進中高齡就業與人力資源運用、推動高齡者社會住宅、完善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促進高齡者休閒參與、建構完整高齡教育系統」等八大因應對策,本部及各機關、縣市政府刻正據以推動,以期有效因應高齡社會來臨。
(五)推動「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
友善關懷老人服務方案實施期程自至98年9月7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由各主(協)辦機關依權責分工,每半年將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送交本部彙整,本部再依該方案相關管考規定,就各權責機關之執行成效會商檢討,每年度並將方案之執行成效陳報行政院。
本服務方案跨越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的橫向與縱向分工,本部業依行政院指示,積極強化政策協調統合功能,並建立相關部會與地方政府之業務聯繫督導機制,以提升執行成效;另為強化本方案管考,本部業開發資訊系統,以切實掌握各相關單位之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六)提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安全及經營管理:
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來臨,本部將針對老人長期照顧之需求,繼續積極鼓勵民間興辦或採公設民營方式辦理老人收容業務,推行人性化管理,給予安養、長期照顧之老人親情溫暖,使其有一安全可靠之安居場所。未來將繼續輔導各公私立老人安養機構兼辦或轉型辦理老人長期照顧業務,協助充實或改善設施設備,俾使因年邁自然老化形成癱瘓殘疾,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之老人,得以在機構就地安養、就地老化。
鑑於目前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參差不齊,老人之就養,家屬常有不知如何選擇適宜機構之困擾,為加強督導公私立老人安養及長期照顧機構之管理,本部除每3年辦理機構評鑑外,並責成各縣市政府對每1機構每年最少應輔導查核1次,以促進機構業務之健全,確保老人就養之安全。另外賡續辦理各類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以提昇機構之經營管理企業化,促進永續經營,進而提供外展服務,加強與社區間之互動情誼,增進民眾的認識、支持而參與,甚或以機構的資源提供社區居民享用,達資源共享互惠之目標。

http://sowf.moi.gov.tw/04/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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